内蒙古大学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学校领导班子的工作程序,健全议事制度,使会议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提高领导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会议包括校级领导班子会议、全校性党政工作会议以及我校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第三条 会议工作必须遵守党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严格会议保密制度。对会议过程和未经会议批准传达公布的内容,任何人不得泄漏。
第二章 校级领导班子会议
第四条 校级领导班子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与会人员要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发言长短适宜,避免无谓争论。经过集思广益,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
第五条 会议议题可由校领导提出,也可由党政群各部门和校内处级单位提交。向会议提交的议题,由党政办公室汇总,经主持会议的领导同意后提交上会。部门或单位提交的议题必须事先经过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凡涉及几个单位和部门的,应在会前协调一致,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一般不搞临时动议。
凡部门和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协调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议内容涉及有关部门时,通知其主要负责人列席,列席人员实行候会制度。
第七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不得缺席,有事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通知党政办公室。
第八条 校级领导班子会议包括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和领导班子例会。
(一)党委会
党委会是学校党委为研究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委日常重要工作而召开的会议。参加会议人员为党委委员。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书记主持。党委会可召开扩大会议,邀请非党委委员的校级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议事讨论决定。党委会的议事内容主要有:1.研究决定全校性的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群团工作、统战工作和老干部工作;2.讨论决定学校组织机构设置和处级干部人选;3.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办学方向、指导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政策和重要决定等。
(二)党政联席会
党政联席会是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研究工作,决定学校重要问题的会议。参加会议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校长、副校长、纪委书记和党政办公室主任。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校长共同商定,会议不定期举行。根据会议内容可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分别主持。党政联席会的议事内容主要有:1.党委书记、校长分别报告工作进展情况;2.研究决定学校重要工作的部署与实施;3.讨论制定贯彻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的具体方案、措施;4.研究学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人事任免、经费使用、重大基建项目等重要问题; 5.讨论学校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和总结、决定校内行政工作的重大事项,形成意见后提交党委会讨论。
(三)书记办公会
书记办公会是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的工作会议。书记办公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书记办公会的议事内容主要有:l.研究学校党委工作部署和决议的贯彻落实意见;2.研究党委部门提出的不需要提交党委会的有关事项;3.听取党委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问题的汇报;4.协调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需要几个部门共同承担的有关事项;5.讨论需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宜。
(四)校长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为校长或副校长主持召开的工作会议,可以是校长、副校长集体研究和决策日常重要行政事项,参加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党政办公室主任;也可以是校长、副校长就分管工作召集有关部门或单位研究专项工作。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学校党委负责人参加。召开时间前一种一般两周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迟,后一种不定期。校长办公会的议事内容主要有:1.研究学校教学科研、科技开发、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国内外合作交流、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工作;2.讨论通过学校行政工作的决定和有关文件;3.讨论学生学籍管理和对学生奖励或者处分有关事宜;4.听取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汇报,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
(五)领导班子例会
领导班子例会是学校党政领导为了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而召开的工作沟通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校党政领导。可以由党委书记或校长主持。领导班子例会内容:通报各自分管工作的进展情况和近期工作安排。
第九条 校级领导班子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会务工作。
(一)会前准备工作和要求
1.党政办公室应该按照要求收集整理会议议题,并与有关部门认真准备会议材料。凡是须经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一般情况下各部门都应将汇报材料和议题以书面形式进行整理,在开会前一天一式10份交由党政办公室分送有关领导。其他会议所需材料份数根据会议要求,由党政办公室通知。
2.会议确定召开后,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征求领导意见,协调安排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并按照要求布置会议室,准备所需物品。
3.党政办公室在确定开会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开会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一般口头或电话通知即可,必要时书面通知。
(二)会中服务、会议记录及要求
1.党政办公室应做好会议服务工作,保证会议正常有效进行。通过签到或清点人员,向会议主持人汇报到会人员情况。
2.党政办公室应安排专人进行记录。记录人员要提前做好准备,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必须统一使用符合归档要求的纸、墨记录。每次会议要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主持人和会议主要内容。对领导发言应该尽量记录原话,保持领导讲话本意。必要时,可以采取录音记录,会后根据录音整理;整理完毕,应立即清除磁带录音,不得扩散和保存。
3.会议实行登记制度。对学校领导班子各种工作会议进行登记,包括会议召开时间、次数、主要内容和记录人。党委会按照届次登记次数,其他会议按照年度登记次数。
4.会议记录人员要随时通知候会人员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会议的任务。
(三)会后工作和要求
1.会议记录人员,应按领导要求,根据会议研究议定事项,认真撰拟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如需下发学校各单位(部门),经会议主持人和分管领导签发后由党政办公室按正式文件下发。
2.党政办公室应将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其它材料进行整理后于当年年底交学校档案室存档。归档的会议记录除会议主持人以外其他人员必须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查阅。
第三章 全校性党政工作会议
第十条 全校性党政工作会议主要是指全校性的师生大会、教职工大会、干部大会、党员大会、学生大会或专题工作会议等。会议内容主要是学校领导传达上级精神,总结和部署学校工作,通报学校大事,组织有关人员讨论专题事项。参加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十一条 全校性党政工作会议必须经校领导研究同意后召开,尽量减少开会次数,严格控制会议时间,保证会议质量。各部门如欲召开全校性专题工作会议,应提前半个月将会议议题及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送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提请校领导研究,经会议研究同意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召开。
第十二条 全校性党政工作会议会务工作一般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专题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由会议承办部门负责,党政办公室协助。
(一)会议召开前一天或两天,党政办公室或会议承办部门应按照要求布置会场,准备必要设施,并及时通知与会人员开会时间、地点、内容和注意事项,一般通知到学校下一级单位和部门。
(二)各单位(部门)应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到与会者本人,保证参加会议人数。此项工作作为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办事人的年终考核内容之一。
(三)党政办公室和承办部门在会议开始前,应做好签到工作,认真清点人数。各类会议都应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其中专题工作会议由承办部门负责记录。
第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的归档工作,包括会议材料和经会议讨论形成的规章制度、文件,专题工作会议的承办部门应于会后进行整理报送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审核交档案室存档。
第四章 承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所承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应在接到会议承办通知后及时向党政办公室报告,由党政办公室提请领导会议进行研究。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在开会前15天将会务指南(议程、日程、注意事项等)、与会人员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党政办公室。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将会议的所有材料在会后进行整理,并送学校档案部门一套完整材料存档。
第五章 会议落实
第十七条 落实是会议工作的重要环节。校级领导班子会议和全校性党政工作会议由党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落实。
第十八条 需要制发正式文件,由工作承担部门和党政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会议结束之后,各单位、各部门应该按照要求传达会议精神。对会议形成的决议及会议纪要,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政办公室应按照督查办法进行检查落实,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反馈校领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精神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