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印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 印章是代表机关和单位的信物,对学校公务活动起着重要的凭证作用,其合理使用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学校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学校机构团体的增加,印章使用业务量越来越大,印章的数量也有所增加。为了加强印章的管理,使之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印章管理的范围,包括学校和隶属于学校的单位(一般为副处级以上)及部门的各类印章。
第三条 学校各类印章行使规定范围内的权力,履行规定范围内的职责,并对其产生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印章的制作。
(一)经学校批准成立的新机构、单位更改名称及各部门刻制印章,必须凭成立机构的正式文件(经济实体还须凭营业执照),由用印单位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后,持学校介绍信到公安局办理刻制事宜。
(二)公章的尺寸及样式,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刻制,不得自行设计和更改。我校行政各单位、各部门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单位名称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三)刻制后,各类印章须到党政办公室留样备案。单位更改名称,须将原印章交校档案室封存。
(四)各单位(部门)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各类印章)一律不得自行制作。
第五条 启用新印章,须由党政办公室正式发文启用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校内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使用校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以学校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凭校领导签字加盖校印。
2.各类奖状经学校有关部门或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到党政办公室加盖校印。
3.各种证书、证件、聘书,由承办单位造册、部门负责人核对,分管领导审批后,到党政办公室加盖校印。
4.补办各类毕业证明,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翻译件、成绩单等加盖校印,须先交教务处、研究生处或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加盖校印。
5.科研申请表、鉴定证书等由科技处负责人签字后,到党政办公室加盖校印。
6.凡涉及外事工作,包括自费出国探亲等,除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外,须交外事办公室审查并报请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加盖校印。
7.各类财务统计、预决算报表,各种涉外财务检查、报告、结论等,由财务处主管负责人签字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到党政办公室加盖校印。
8.凡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报考研究生、外出进修、参加各类学习班等,除本单位签署意见外,须交人事处、教务处审查同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盖校印。
9.以学校名义、加盖学校印章向外刊登广告,除各院、处负责人签字外,原稿须送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方可刊登。
10.其他各类公务使用校印事宜,须由各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印章,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到党政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11.凡个人事宜需学校出具证明,须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必要时须经部门审核后到党政办公室办理有关证明。
12.临时机构需用校印代替时,由分管校领导签字。
13.党政印鉴不准互相代用。
14.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工因公事或私事需开介绍信(外出住宿、学生实习等),均由所在单位先开具介绍信,并经单位负责人(或办公室主任)签字后,到党政办公室换取学校介绍信或证明并加盖校印。
15.不准开具空白介绍信。
(三)各院、系等单位印章的使用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并签署意见,用印人员方可加盖印章。
第七条 学校和各院、系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印章管理工作。
(一)学校和各院、系等单位以及各部门的印章,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各单位(部门)须建立用印登记本,每次用印均要详细登记,以备查阅。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没有征得单位、部门负责人的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二)印章应经常保持整洁,印面字迹清晰,加盖时注意位置端正。
(三)印章管理人员须妥善保管印章,单位印章不能携带出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需带出办公室使用,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指定专人负责。
(四)印章丢失,须及时向学校和公安机关报告,声明作废。丢失印章和违反规定使用印章,应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
(五)对未经学校和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刻制印章者,给予行政处分,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对伪造印章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并没收其伪造的印章。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