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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统计工作办法 (试行)

2014-02-24 党政办 点击:[]

内蒙古大学统计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统计工作,逐步使我校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任务与要求

 

第二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学校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加强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全面,使统计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第四条  依法执行国家颁发的统计调查报表制度,及时、准确地填报上级下发的统计调查报表。

 

第五条  做好统计工作,为制订学校发展的方针政策和编制事业发展计划、规划提供重要依据。

 

第三章  统计工作的组织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统计数据汇总、公布的机构,除个别业务部门的专项统计数据外,其它任何单位、部门使用统计数据,必须以党政办公室汇总、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依照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向党政办公室提供统计资料。

 

第八条  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全校统计工作进行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负责人,选定一名具备条件的办公室工作人员为党政办公室统计人员(兼职)。各单位、各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本单位、本部门统计工作负责人(基层统计工作负责人),选一名符合条件的兼职统计人员(基层统计人员)。

 

第十条  统计人员必须是科级以上干部,熟悉本单位工作,有一定的统计业务知识及能力。

 

第四章  统计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人职责

(一)组织协调全校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教育统计调查,以及自治区统计局、教育厅的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二)对学校统计调查资料进行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三)指导统计人员管理学校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四)有计划地对全校统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统计人员职责

 

(一)依照有关统计法规组织、协调本校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统计调查报表,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管理学校的各种统计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学校的统计工作制度,对属于本校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

(三)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撰写统计分析报告供校领导决策参考。

(四)对上级颁发的各种统计报表,必须及时填报,做到准确无误,数出有据。

(五)建立学校相关信息的综合数据库,定期整理编印本校统计年鉴和历史统计资料,进行统计研究,为决策服务。

(六)收集省内外高校的有关统计资料,进行横向分析比较。

(七)掌握现代化信息处理方法,逐步从原始的手工收集、填报过渡到校园网上填报、处理数据,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统计分析水平。

(八)召集全校统计工作会议,传达上级对统计工作的规定、指示,学习有关统计工作文件,总结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和组织统计业务学习。

 

第十三条  基层统计工作负责人职责

 

(一)组织协条本单位(部门)的统计工作,配合党政办公室开展的各项统计调查,并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调查资料,审核统计数据。

(二)对本单位(部门)的统计调查资料进行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三)指导本单位(部门)统计人员管理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原始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  基层统计人员职责

 

(一)在本单位(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统计工作的要求,建立本单位(部门)的统计制度,制定统计工作计划。

(二)及时准确地填报党政办公室下发的有关统计调查报表及学校制定的报表,并对报表各项数字负责。

(三)做好各类原始记录,进行定期登记和整理工作。

(四)掌握本单位(部门)的现实统计资料,整理本单位(部门)的历史资料,为学校和本单位(部门)领导随时提供可靠的统计资料。

 

第十五条  各级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有责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如实提供本单位、本部门统计资料,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改正不正确的统计资料,检举和揭发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统计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统计工作必须做到数出有椐,准确、及时、资料丰富,信息广泛,以适应教学、科研和学校管理的需要,逐步实现统计指标体系科学化,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负责督促本单位(部门)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和国家教育部关于教育统计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统计工作制度,检查统计工作的情况,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  学校综合统计部门所统计资料,由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供;上级部门下达的,以学校名义上报的综合统计报表,由党政办公室组织统计汇总填报,下达给学校的专项统计报表,由各有关部门进行统计汇总填报。

各单位(部门)对国家、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填报的统计调查报表必须准确、及时、无条件地填报。

 

第十九条  凡上报的统计报表必须由填报人签名、盖章,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加盖公章后方能报出,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必须对报表统计数字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  统计工作实行季报制度,每季度末更新一次数据,党政办公室要制定下发统一的季报统计表。党政办公室负责向全校公布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资料,校内有关部门向上级报送的专项统计数据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根据需要建立统计台帐、收集原始资料,有条件的单位(部门)应建立统计数据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的统计资料必须及时整理、归档并送档案室妥善保管。属于国家保密的教育统计资料,要注意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  统计人员应相对稳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换,如需要调动工作应事先通报党政办公室,并做好所有统计资料的移交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

 

第六章  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对统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下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统计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条件如下:

(一)通过统计工作,为学校重大决策提供重要统计数据依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中,能够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

(三)在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及改革完善管理制度,并在推广运用现代技术信息方面成绩显著的。

(四)建立健全了完备的统计台帐、原始统计资料的。

(五)能够及时整理,归档统计资料,并做到妥善保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年度考核工作中,存在下列严重问题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及该单位统计负责人,基层统计员的年度考核评优资格,扣发部分工作津贴,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国家、自治区有关法规方法的采集的统计资料,以集体研究或个人臆断确定统计数据、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的。

(二)不能按时完成统计调查任务,统计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全面而严重影响学校统计工作的。

(三)组织不健全,无统计台帐、无原始资料、无统计档案,管理混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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