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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督促检查规则(试行)

2014-02-24 党政办 点击:[]

内蒙古大学督促检查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使学校的督促检查(简称督查)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更好地为推动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6号)、《内蒙古党委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1999〕8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内党政群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督查工作,不断强化督查工作的权威。

 

第二章  主管部门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是负责学校督查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抓重点,抓落实,了解、检查学校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党政办公室督查范围:

(一)上级部署的工作。

(二)列入学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主要工作。

(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校领导交办的工作。

(五)各部门日常工作执行完成情况。

(六)校领导接待来访后明确需督查的工作。

(七)学校其他文件明确需要督促、贯彻、落实、执行的工作。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五条  坚持为学校中心工作服务的原则。督查工作要与落实学校教学科研等重大事项相结合,抓住重点案例,点面结合,发挥重点案例作用。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督查部门对督查事项要深入调查研究,倾听各方面意见,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在工作中要讲求质量,注重实效,防止拖沓延误,敷衍塞责,并坚持定期提交督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年终有督查工作的总结。

 

第七条  坚持分级分工负责的原则,发挥党政群部门作用。各部门要明确一位分管督查的领导,做到所督查的工作任务合理分流,提高整体效率。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立项、办理和办结。

 

第九条  立项。凡需督查的事项,可由分管领导提出,也可党政办公室提出经分管领导审定。立项时一般应明确五项内容,即事由、办理要求、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完成时限和反馈要求。党政办公室在提出拟办意见前,一般应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确保拟办意见具有可行性。

 

第十条  办理。督查事项一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党政办公室负责督查的秘书应按照要求根据年份统一编号、登记,并填写《督查通知书》经党政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立项登记和督查通知必须明确:收办时间、交办单位、督查事项、领导批示、相关要求、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时间、完成时间和督查人等。督查任务一经下达,督查人要根据情况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运行和办理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催办,并作好催办及督查事项进展情况的记录,确保督查事项按时完成。

 

第十一条  办结。督查事项完成后,党政办公室要收集、整理成书面材料和总结,并相应提出办理意见送交办单位和分管校领导审结,若不符合要求的,应按分管校领导批示重新送承办单位办理。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有保存价值的督查工作材料,按归档要求定期立卷移交文书档案部门存档。

 

第五章  工作方法

 

第十二条  督查人根据领导签批将《督查通知》送达承办单位,落实承办单位的负责人,并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督查,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督查过程和办理结果,认真做好记录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方式:

1.催办督查。督查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利用发督查通知、催办通知、电话催办或现场催办方式,按照要求办理督查事项并反馈办理情况。

2.专项督查。对某一重大决定或涉及热点、难点问题的事项,以及领导专门交办的重要事项,要进行专项督查。

3.全面督查。在一定时期内对所交办的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的督促检查,了解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4.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学校全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办结的重要事项,要定期跟踪检查,了解进展情况并作好反馈,掌握该重要事项办理的全过程。

 

第六章  承办人职责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接到督查通知后,应立即指定承办责任人。承办责任人一般应由一位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并将承办的工作分解落实到有关人员,明确责任、时间和要求,积极完成承办任务。

 

第十六条  承办责任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领导和督查人反馈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重要事项涉及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有专门报告,并提出解决处理意见。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督查队伍建设。督查人和承办人一般应由部门业务熟悉、协调能力强的骨干担任,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相关会议。

 

第十八条  督查注意事项。督查人和承办人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馈意见,紧急事项要随办随报,避免疏忽和失误。反馈报告要简洁,格式规范,情况清楚。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要按照本规则开展工作。在督查事项的办理中,应做到各尽其责,通力合作,互相配合,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奖惩。学校每年对督查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总结、评比,将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和督查事项落实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督查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搞得不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对于经过反复督促没有按期办结,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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