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保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我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保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政策、法令,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进行。
第三条 党和国家的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人民的利益,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学校全体师生员工都必须严格地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党委设立保密委员会。由校党委负责同志担任保密委员会主任。校保密委员会在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校党委的领导下主管全校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 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定,组织监督保密法规、规章制度的实施;
(二)依据上级制定的保密法律、法规以及下发的文件,制定学校保密规章制度、保密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定学校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对专兼职保密干部进行业务培训;
(五)开展保密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查处学校发生的重大泄密事件;
(六)总结推广保密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奖励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七)向学校党委和上级保密委员会报告工作,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 学校设保密办公室,挂靠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学习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学习《保密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开展普及保密法知识教育及其他形式的保密教育;
(二)根据《保密法》及其他保密法规、规章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保密制度,以及具体的保密措施;
(三)根据《保密法》规定的程序,严格按照有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指导确定我校产生的国家秘密、密级和保密期限,明确可以接触该事项的人员范围。做好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工作;
(四)明确划分我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并建立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有关人员的保密责任。对要害部门、部位采取保密技术措施,保证达到有关保密技术装备标准的要求;
(五)不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对已发生的泄密事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情况,及时处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六)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或审批对外科技资料、论文和涉密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及重大事项的宣传口径;
(七)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本级党委保密组织及工作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八)承办上级及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基层党委或党总支,设保密委员,一般由书记或副书记兼任,负责本单位保密工作。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颁发的保密规章制度、指示、决定;
(二)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密件、密品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办公自动化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保密检查,堵塞保密工作漏洞,提出改进意见,并积极配合校保密部门开展工作;
(四)经常向本单位的人员宣传保密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具体情况开展保密教育;
(五)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失泄密事件;
(六)向同级党政领导和校保密委员会反映保密工作情况。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重视保密工作,加强领导,将保密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经常研究、检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在研究、部署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工作时,要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作出安排,从源头上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八条 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学校各职能部门按照主管业务范围,同时主管该业务的保密工作,业务工作管到哪一级,保密工作也管到哪一级的原则,制定出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部门)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学校在科技处专设科技保密办公室负责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活动中的保密事宜。
第三章 保密范围和定密工作
第九条 保密范围
(一)各单位(部门)产生的符合《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简称《保密范围》),尚未公布的国家秘密事项。
(二)来源于其他机关、单位的各类国家秘密事项。
(三)符合规定的文书和组织、宣传、纪检监察、统战、人事、科研、外事、新闻出版、档案、图书资料、各类试卷等需保密的事项。
(四)本规定所指各类秘密事项,包括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十条 秘密等级
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等。“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指重要的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指一般的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定密工作
(一)各单位(部门)产生的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事项,应当由承办人员及时填写《内蒙古大学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决定解密情况登记表》,逐级报至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并按有关规定管理。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不应确定为国家秘密。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确定密级而没有定密的,由产生该事项的单位(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二)为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学校各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保密范围》,准确、全面地摘抄与学校该项业务有关的《保密范围》条文,经校保密委员会核准后,即为各业务系统密级划分的依据。各单位(部门)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均据此确定密级。
(三)定密工作中不明确的事项,由学校保密委员会报上级保密主管部门确定。
(四)来源于其他机关、单位的各类国家秘密事项不属于定密的范围,但要认真做好保密管理工作,确保秘密事项的安全。
第十二条 对于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一经公开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事项,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不得擅自公开的内容事项有:
(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等领导班子会议不宜公开的内容等。
(二)学校干部调整、人事安排、机构设置等不宜提前公开的内容。
(三)党团员发展、各类统计资料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四)各类考试考题及答案等资料。
(五)不宜公开的文件、简报及其它不宜公开的事项。
第四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应当是各机关内部涉及重要国家秘密事项的最小行政单位或其绝大多数内设部门涉及重要国家秘密事项的行政单位。保密要害部位应当是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密品的最小专用、独立、固定场所。
第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由校保密办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保密委员会通过,并报上级保密主管部门确认、备案。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必须按照上级规定进行管理,切实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调入人员的审查工作,对不适宜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人员及时调离。校保密办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人员调入和调离工作。管理密件的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向接替工作人员办理移交手续,调离人员不得带走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有关记载凭证必须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校保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要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指导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制定保密防范措施,开展保密教育。
第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主要领导要担负保密工作责任,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保密工作要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要建立保密工作责任制,结合本业务工作制定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并配备必要的保密防范设施与装置。
第五章 文件保密与管理
第十八条 校内制发秘密文件时,必须根据文件的内容对照《保密范围》标明文件的密级、保密期限、范围及印数。
秘密文件的底稿、印制清样和填写好的《内蒙古大学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情况登记表》与正式文件一同保管,由本单位(部门)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印制秘密文件时,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包括复制),并限定接触范围。不得超过规定的份数,不得超数留存,印制人员必须保守秘密,不得随意向外泄露文件的内容。
第二十条 秘密文件的收发及运转传递都必须严格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取送机要文电,要专车专人取送,机要员不得中途停留,并做到文件不离身;密码电报不准随一般机密文件一起运转。
外出人员一般不准携带秘密文件,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在途中必须确保文件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秘密文件必须由配备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存放,必须配专人保管。任何个人不得长期保存秘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用后及时退还。
第二十二条 阅读秘密文件必须严格按文件规定的范围和主管领导批示,通知或送校领导和有关人员阅读。阅读文件要在机要室或办公室,严禁将秘密文件带回家或带出办公室。文件不得横传。未经上级批准不得随意扩大阅读范围,不得随意翻印、转载和向外泄密。
第二十三条 复制(翻印、复印、抄写)秘密文件、资料,必须按规定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保持原来的密级。复制件要严格控制数量,并视同原件管理,使用后按规定及时清退销毁或立卷归档。密码电报只准摘抄(报头不准摘抄),不准翻印和复印,摘抄本统一保管、销毁。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密件清退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对涉密或内部文件、资料、物品等,每半年要清理、核对一次,每年年底要进行彻底的清查,对按规定需要向原发文机关清退的,必须按要求及时如数清退给发文单位,留用的要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销毁密件必须登记。登记项目包括标题(名称)、字号、密级、份数、原件或复印件等内容,并由经手人和本单位主管领导人共同核销签字,有关登记凭证必须立卷归档、长期保存。
销毁密件须由专人(两人以上)押送到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销毁站予以销毁。严禁将涉密或内部文件、资料、物品等出售给废品回收单位和个人。发现他人出售或收购上述文件、资料和物品,应当立即劝阻,并及时向公安和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第六章 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
第二十六条 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设备主要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有线和无线电话、文字处理机等终端设备,凡采用上述设备采集、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的单位均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通信、办公自动化工作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保密事项主要有:经设备处理、传递、存取国家秘密的信息和载体(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磁带等);设备自身采用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设备(如密码、加密机、干扰器等)及其与此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 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严禁接入国际互联网,并与国际互联网建立严格的物理隔离。
第二十九条 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设备必须安装在装备“三铁一器”的专用机房,指定专人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结合具体岗位要求,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落实责任制。
第三十条 严禁在互联网(包括与互联网没有实行物理隔离的局域网)上处理涉密文件,严禁将涉密信息上互联网。接入互联网的单位和个人用户,负有审查上网信息内容、保护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使用手机和无保密措施装置的座式电话时谈论国家秘密、接收或发送涉密文件、资料;凡学校召开的涉密会议,与会人员不准使用无线话筒,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录音;涉密单位的领导和重要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予的手机。
第七章 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每半年和在节假日进行保密教育和安全保密检查。校保密委员会要进行重点抽查,对存在问题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失泄密事件应及时采取措施,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三十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
(二)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
(三)不该带的国家秘密不带。
(四)不使用普通电话、传真、计算机传输涉密信息。
(五)不在涉外宾馆、饭店组织涉密会议。
(六)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国家秘密。
(七)不使用涉密计算机上公众网。
(八)不私自保存、复制和销毁秘密载体。
(九)不带涉密载体游览、探亲访友。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对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保护国家秘密有显著成绩的人员,校保密委员会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保密纪律,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个人或单位,根据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校保密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发生重大失泄密事故或屡次发生失泄密事故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大学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